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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188号

申请人韩玉彬、王艳辉、崔爱平申请执行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玉彬,王艳辉,崔爱平,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188号申请人韩玉彬,男,1951年7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王艳辉,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崔爱平,女,1962年9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燕,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韩玉彬、王艳辉、崔爱平申请执行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玉彬、王艳辉、崔爱平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18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乐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吴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