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04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会展中心大楼二层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3088158E。
负责人:廖中兴。
委托代理人:彭浩祥,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第一工业区22号江韵大厦一楼101-103房,106房及七楼,注册号440101000178249。
委托代理人:张弛,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被告的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904-921.
负责人:唐珂。
委托代理人:董方南,女,汉族,1989年2月7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被告的职员。
被告:张健明,男,汉族,1992年8月28日,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赖育生,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张健明、赖育生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朱朝阳,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健明、赖育生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霍凯俐,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伟生,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李国章,男,汉族,1951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郑伟生、李国章的共同代理人:陈家俊,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生、李国章的共同代理人:方喜珠,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之间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8月4日,简易1理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健明、赖育生、郑伟生、李国章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健明、赖育生、郑伟生、李国章的起诉。
审判员 肖英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邓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