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09号
原告:徐庆友,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邓广辉,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跃进,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雪艳,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庆友与被告钱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庆友诉称:赵学武在2014年1月12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0000元,约定于2014年4月12日归还,并以自有的位于基隆小区A区10栋3门609室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钱叶进自愿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还款期限已到,但赵学武现在无法联系上,钱叶进拒绝偿还上述欠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钱跃进承担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钱跃进承担。
本院认为:徐庆友告诉的钱跃进与借贷关系发生的担保人钱叶进不相符,徐庆友告诉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徐庆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庆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辉
人民陪审员 刘振威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