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30号
原告:许文哲。
被告: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才虎。
被告:李大鹏。
原告许文哲被告延边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大鹏之间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文哲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大鹏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大鹏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许文哲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许文哲需要延长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