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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2586号

李建平与吴水珍、罗洁、浏阳市胡金莲诊所(追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平,吴水珍,罗洁,浏阳市淮川胡金莲诊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586号原告李建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慧,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水珍,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屹,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恩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洁,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宗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淮川胡金莲诊所(追加),住所地浏阳市。经营者胡金莲,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吴水珍、罗洁、浏阳市胡金莲诊所(追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建平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水珍、罗洁、浏阳市淮川胡金莲诊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水珍、罗洁、浏阳市淮川胡金莲诊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建平撤回对吴水珍、罗洁、浏阳市淮川胡金莲诊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0元,共计211.50元,由李建平负担。

审判员  黄卫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吴双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