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586号原告李建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慧,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水珍,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屹,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恩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洁,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宗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淮川胡金莲诊所(追加),住所地浏阳市。经营者胡金莲,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吴水珍、罗洁、浏阳市胡金莲诊所(追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建平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水珍、罗洁、浏阳市淮川胡金莲诊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水珍、罗洁、浏阳市淮川胡金莲诊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建平撤回对吴水珍、罗洁、浏阳市淮川胡金莲诊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0元,共计211.50元,由李建平负担。
审判员 黄卫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吴双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