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858号
原告:田坤亨,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代理人:张相治,系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邱锦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坤亨诉被告沈阳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坤亨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坤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5.30元,减半收取2102.65元,由原告田坤亨承担。
审判员 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唐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