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12号楼19-27。组织机构代码:58745057-9代表人:赵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伍迪伟,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江益平(系慈溪市新浦煜涛电器厂业主),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伍伟芳,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岑益东,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冯幼冲,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林春峰,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2415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伍迪伟、江益平、伍伟芳、岑益东、冯幼冲、林春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984015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60938.6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恢2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