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幢。组织代码:71785201-6.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赖兆民,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赖兆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2015年5月28日委托我院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赖兆民至今尚欠人民币57981.49元(本案申请执行后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兆民的银行存款计58751.49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因逾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及相应增加的执行费用另行计算。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案执行费770元由赖兆民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檀 飞
审判员 王伟显
审判员 陈敏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清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