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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财保33号之一

申请人宋兰华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兰华,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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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财保33号之一

申请人:宋兰华。

被

申请人: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洪波,董事长。担保人:林文杰。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了威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6)威仲字第378号申请人宋��华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申请标的额80万元),担保人林文杰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应当提供财产担保,担保人林文杰自愿以其自有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林文杰名下、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166号-502室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姚雪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