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2547号原告王启明,男,回族,生于1998年3月2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刘树财,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2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周淑萍,女,汉族,现年45岁,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固原市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宏,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军民路***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原州区山城名邸*号楼。被告罗正富,男,回族,生于1971年3月1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审理原告王启明诉被告刘树财、周淑萍、固原市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罗正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已向各被告送达传票及应诉、举证材料,并定于2016年8月2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王启明留置于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联系方式在开庭前停机,致使本院多次拨打无法正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启明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王启明负担。
审判员 马小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德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