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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民初2547号

王启明与刘树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启明,刘树财,周淑萍,固原市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罗正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2547号原告王启明,男,回族,生于1998年3月2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刘树财,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2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周淑萍,女,汉族,现年45岁,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固原市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宏,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军民路***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原州区山城名邸*号楼。被告罗正富,男,回族,生于1971年3月1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审理原告王启明诉被告刘树财、周淑萍、固原市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罗正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已向各被告送达传票及应诉、举证材料,并定于2016年8月2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王启明留置于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联系方式在开庭前停机,致使本院多次拨打无法正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启明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王启明负担。

审判员  马小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德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