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250号原告刘忠,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黄勇,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爱国,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春晓,男,汉族,1958年5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四川同和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卢春晓,董事长。
原告刘忠与被告卢春晓、四川同和鼎盛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忠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交纳。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牟志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