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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654号

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与李海英环卫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李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徐兆峰,局长。

被执行人:李海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李海英环卫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李海英作出的(2015)第009号《征收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曼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