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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6347号

莫金连与张晓东、吴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莫金连,张晓东,吴云娥,张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347号原告莫金连,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国清,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东,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惠安县。被告吴云娥,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惠安县。被告张刚,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莫金连与被告张晓东、吴云娥、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云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吴云娥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金连对被告吴云娥撤回起诉。

审判员  唐锡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熹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