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347号原告莫金连,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国清,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东,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惠安县。被告吴云娥,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惠安县。被告张刚,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莫金连与被告张晓东、吴云娥、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云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吴云娥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金连对被告吴云娥撤回起诉。
审判员 唐锡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熹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