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1民初978号原告黄恒銮,男,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邦顺,男,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黄恒銮与被告林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恒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邦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恒銮诉称:2014年2月13日,被告林邦顺因投资生意周转向原告借人民币120000元整,双方约定月利息3%,当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可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林邦顺进行催讨,可被告却置之不理,赖账不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和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之规定,故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月息3%,从2014年2月13日算起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邦顺未作答辩。原告黄恒銮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拟证明被告林邦顺于2014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月息3分。被告林邦顺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被告林邦顺于2014年2月13日向原告黄恒銮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闽侯县廷坪乡汶合村汶洋18号林邦顺兹向黄恒銮借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月息3分。借款人:林邦顺”。款项出借后,被告林邦顺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林邦顺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对借款经过的详细陈述为凭,被告林邦顺未出庭对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故应当认定原告黄恒銮与被告林邦顺双方借贷关系存在。款项出借后,被告林邦顺至今本息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林邦顺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借条》约定的3%月利率支付利息,该利率违反了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月利率依法应按2%计算。被告林邦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邦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恒銮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恒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林邦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遵义
代理
审判员 季 琳
人民陪审员 郑圣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主要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