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8389号原告张妙南,男,1946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金卫忠,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金龙海,男,194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妙南与被告金卫忠、金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妙南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根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蒋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