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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刑更512号

蒲春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春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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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刑更512号罪犯蒲春益,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文盲或半文盲,现在���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阳春法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春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2010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因罪犯蒲春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蒲春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4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关于罪犯蒲春益的身份情况,刑罚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证明,该罪犯入监以来无会见、无顾送、无通讯,监狱曾联系公安机关查证其身份信息,但未见��复。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表扬;2015年12月,2016年1月、2月、3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广东省茂名监狱六监区关于罪犯蒲春益原身份不明的情况说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蒲春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蒲春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四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虹

审 判 员  欧卫慧

代理

审判员  杨春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夕茗陈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