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湖南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2039号原告朱松平。被告朱才辉。本院受理原告朱松平与被告朱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朱松平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朱才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松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松平撤回对被告朱才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朱松平负担。
审 判 长 蒋成柳
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 苏 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韩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