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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2039号

原告朱松平与被告朱才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松平,朱才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湖南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2039号原告朱松平。被告朱才辉。本院受理原告朱松平与被告朱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朱松平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朱才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松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松平撤回对被告朱才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朱松平负担。

审 判 长  蒋成柳

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  苏 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韩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