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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执438号

寇兴安与刘希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03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寇兴安,刘希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寇兴安,男,生于1969年3月18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刘希春,男,生于1976年7月4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渠民初字20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寇兴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425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希春的配偶胡细琼(身份证号码51303019650228XXXX)在中国农业银行静边支行有存款48308.29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希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配偶的银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希春之妻胡细琼(身份证号码51303019650228XXXX)在中国农业银行静边支行账号为622848095894247XXXX上的存款48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健夫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金 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