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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993号

杨庆新、郑小娥等与李向前、李继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庆新,郑小娥,赵会芳,杨某甲,杨某乙,李向前,李继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993号原告杨庆新,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杨树松父亲,原告郑小娥,女,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杨树松母亲,原告赵会芳,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杨树松妻子,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赵会芳,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杨树松妻子,原告杨某乙,法定代理人赵会芳,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杨树松妻子,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兴和,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910678569被告李向前,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继锋,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新、郑小娥、赵会芳、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李向前、李继锋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审理,原告杨庆新、郑小娥、赵会芳、杨某甲、杨某乙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新、郑小娥、赵会芳、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杨庆新、郑小娥、赵会芳、杨某甲、杨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青

审 判 员  樊世凯

人民陪审员  张福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文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