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李昱树、崔焕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昱树、崔焕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昱树、崔焕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昱树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白山临江支行080723010100937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