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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9072号

成都市高新互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吕中新、南充大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高新互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中新,南充大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072号原告成都市高新互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楼。法定代表人杜林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雍娟,女,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吕中新,男,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南充大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号*层。法定代表人许小成。被告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号*幢*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林竹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高新互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吕中新、南充大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高新互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雍娟于2016年7月27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成都市高新互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成都市高新互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止于2016年8月4日亦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曾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