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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1177号

林素春与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素春,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林素春,女,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融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松。申请执行人林素春与被执行人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决(2016)0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素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共计人民币10507.37元。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素春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6)闽0181执1202号】,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的土地,本院系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2016)闽0181执1202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决(2016)075号裁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毓

代理

审判员  曾起贵

代理

审判员  黄煜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连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