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6956号之一
原告:吴建业,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月环村德泰工艺家私厂,
委托代理人:刘慧媛,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彦敏,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汉章,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吴春燕,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郑明龙,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赖彩虹,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大南山侨区,在本院审理原告吴建业诉被告郑汉章、吴春燕、郑明龙、赖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建业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明龙所有的价值相当于30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吴建业以现金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明龙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博雅二街2号的房地产【房产登记号为2016登记字1000777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420823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203388号】价值相当于300000元的产权份额。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财产所有人保管,但不得出售、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原告吴建业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或者财产被转移等结果的,该诉讼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慧珊
代理
审判员 曹慧星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