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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8566号

徐敏与欧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敏,欧立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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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8566号原告徐敏。被告欧立群。

原告徐敏与被告欧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认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