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民终2160号

连世伟与周华伟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华伟,连世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华伟,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世伟,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上诉人周华伟因与被上诉人连世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8月3日,周华伟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连世伟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华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人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连世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6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周华伟撤回上诉;

三、准许连世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连世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周华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光明

审 判 员  杜欣雨

代理

审判员  袁玉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