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大石桥村。法定代表人陈尔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瑜,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鑫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经济开发区高雄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曾先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帮伍,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鑫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68.00元,由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韬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