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565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负责人陈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侯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侯骏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接下页)
代理
审判员 陈哲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戴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