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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448号

新乐国土局与北五楼村委会国土行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北五楼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史更须,局长。被执行人北五楼村委会。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新国土资承罚字(20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新国土资承罚字(20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2015年11月,新乐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新政办【2015】61号《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拆除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2016年4月1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发石政发(2016)1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长效机制的意见》,上述文件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拆除整治违法用地作出了统一部署,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国土资承罚字(20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行政处罚由被执行人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增奇

审 判 员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凯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