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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924号

徐长锋与沈成志、沈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长锋,沈成志,沈跃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924号原告徐长锋,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被告沈成志,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被告沈跃进,男,汉族。

原告徐长锋诉被告沈成志、沈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二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查找不到其下落,本院又限期由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二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仍法提供被告二被告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而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沈成志、沈跃进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长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吴立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邱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