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605号原告曹均容,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谭兴玲,女,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谭龙,男,汉族,1991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仕君,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昌伦,男,汉族,1957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曹均容、谭兴玲、谭龙与被告谭昌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曹均容、谭兴玲、谭龙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均容、谭兴玲、谭龙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谭昌伦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均容、谭兴玲、谭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曹均容、谭兴玲、谭龙负担。
审判员 池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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