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512号原告周友亮,居民。被告周友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亮诉被告周友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
书 记 员 顾方云
书 记 员 陈胜康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