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6512号

周友亮与周友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友亮,周友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512号原告周友亮,居民。被告周友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亮诉被告周友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

书 记 员  顾方云

书 记 员  陈胜康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