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刑初80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甲,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新姚村姚泾**号。被告人徐乙,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青浦县(身份证号码31011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天一村***号*室,现住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弄**号***室。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辩护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人徐甲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甲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甲撤诉。
代理
审判员 程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