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仁财,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口县奎山乡庆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法定代表人姜立祥,男,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王仁财因与被上诉人林口县奎山乡庆岭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81元,退回上诉人王仁财。
审判长 郑春梅
审判员 曲新颖
审判员 杜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文秀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