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邱井火,女,195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赵小平,女,194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井火与被执行人赵小平(2015)汀民初字第26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收入,现已被本院冻结[见(2015)汀执字第161号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44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517元,尚差43483元及利息暂时不能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富荣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邹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