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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857号

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与刘小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刘小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857号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禾利杰村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敏。

委托代理人:赖雄、孙青,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小媚,女,汉族,1979年7月3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以被告刘小媚已付清了到期的购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费1110元,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启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阮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