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字1073号罪犯梁全,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浏刑初字第8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梁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能够缴纳部分罚金。目前考核得分82.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全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敖 云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书记员 郭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