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杜洪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成都至爱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涌泉共耕村5组34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0002-1。
法定代表人:吴自刚。
被执行人:四川惜净实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万科金色领域1-1538号,组织机构代码:06699470-6。
法定代表人:邓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07日立案执行杜洪波申请执行成都至爱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惜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650.00。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至爱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惜净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杜洪波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洪波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杜洪波665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至爱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惜净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杜洪波6650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晋
人民陪审员 杨妍蝶
人民陪审员 肖 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