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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279号

杨积忠与安徽金乾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来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积忠,安徽金乾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来玉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杨积忠,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金乾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经九路与纬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熊琼瑶。

被执行人:张来玉,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24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乾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来玉银行存款3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华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