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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7执71号

吴雨阳与杨显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雨阳,杨显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7执71号申请执行人吴雨阳,粮农,现住孟连县。被执行人杨显华,现住孟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7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显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显华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吴雨阳借款30000元,并承担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三项合计30625元。但被执行人杨显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显华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云南省孟连县分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显华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云南省孟连县分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即从2016年8月起,直至被执行人杨显华履行完毕借款30625元时止)。该提取款项扣划至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