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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特17号

潘相华、王朝碧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潘相华,王朝碧,潘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特17号申请人潘相华,男,汉族,1948年3月10日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申请人王朝碧,女,汉族,1946年9月29日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申请人潘克飞,男,汉族,1980年8月30日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了潘相华、王朝碧申请宣告潘克飞失踪一案,申请人潘相华、王朝碧于2016年8月4日以知晓潘克飞的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是申请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潘相华、王朝碧撤回申请,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陈星禄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汪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