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270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玲华,汝城县卢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农民。
原告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庭后,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军英
审 判 员 袁伟珍
人民陪审员 朱小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