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李学雷,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被执行人:汪允建,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李学雷与汪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有发现房产及银行存款,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李学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文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