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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799号

郭海鑫与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799号申请保全人(原告):郭海鑫,男,200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伟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被告):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光明南路西侧阜台阳光时代城8#C幢1#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88881119K。

法定代表人:马永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郭海鑫与被保全人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郭海鑫与本院受理的同类案件的其他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光明南路西侧、幸福路北侧瑞景国际花园11#楼103沿街商铺,并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供19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郭海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光明南路西侧、幸福路北侧瑞景国际花园11#楼103沿街商铺。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吴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