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民督87号

易武林、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易武林,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淳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浙0127民督87号

申请人:易武林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

申请人: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经济开发区鼓山大道181号。

法定代表人:徐干华,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易武林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6068.64元。申请人易武林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由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工资清单��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易武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易武林工资16068.64元。案件申请费67元,由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鲁拥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王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