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执字第1934号

官军与郝家城、孙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官军,郝家城,孙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934号

申请人:官军,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郝家城,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孙泗刚,男,汉族,住齐河县。上述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