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934号
申请人:官军,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郝家城,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孙泗刚,男,汉族,住齐河县。上述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明波 关注公众号“”
官军与郝家城、孙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934号
申请人:官军,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郝家城,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孙泗刚,男,汉族,住齐河县。上述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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