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兵1001刑初37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汉族。1984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新疆富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5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北垦检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史明,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H666**的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北屯市中潮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融城小区前路段时,车体前侧与道路隔离栏相撞。经鉴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97.7mg/100ml。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北屯市市政管理处经济损失2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富蕴县人民法院(84)富法刑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阿地法刑二上字第46号刑事裁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损坏市政设施赔偿通知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现金缴款单复印件,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654328620160011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证明、查获经过,阿勒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阿)公(酒精)鉴(法医)字[2016]88号血液酒精鉴定报告、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形,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顾新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邱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