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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515号

重庆鹏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希和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鹏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岩上村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希和实业有限公司,易志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鹏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26-10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4996-4。法定代表人张芳慧,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岩上村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万州区龙都大道218号,组织机构代码:33959019-3。法定代表人黎小兰,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希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25号-429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0875-9。法定代表人易志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易志兵,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生,住重庆市南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鹏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岩上村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希和实业有限公司、易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10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重庆鹏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44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10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重庆鹏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94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