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火旺,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杰,该公司董事长。范火旺与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火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6,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其所有的厂房、设备及闽G83**轿车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扣押,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正在处置。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根
审判员 陈晓伟
审判员 巫启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曾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