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435-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3031929-1,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世纪大道西100号九洲大厦101室。代表人:潘铭,行长。
被执行人:胡银凤,女,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盛友富,男,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4)杭证经字第55094号公证书,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胡银凤名下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VGBF53K8CG062093】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119020元,司法建议价为95216元【详见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报字(2015年)第030902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9月29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公开拍卖该财产。案外人彭建沁以最高价125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胡银凤名下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VGBF53K8CG062093】归买受人彭建沁所有。
二、买受人彭建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