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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59号

刘怀军与杜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怀军,杜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59号申请执行人刘怀军。被执行人杜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怀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怀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亚峰

审判员  赵军华

审判员  赵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刚